释义 |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列入公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车库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车位、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