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离职,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折算? |
释义 | 员工离职,未休的年休假就泡汤作废了吗?不能折现成发放吗? 员工离职面临两种容易产生纠纷的情况,即已休年假天数超过折算天数或者已休年假天数少于折算天数。 第一种情况,以拥有5天年假A员工为例,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B公司已经休完5天年休假,离职时B公司是否有权扣除A多休的3天年假工资? 第二种情况,仍以拥有5天年假A员工为例。2016年6月20日A从B公司离职,但A在该年度还未休任何年假,离职时A是否有权主张应休而未休年假天数300%的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该实施办法,第一种情况,B公司无权扣除A多休的3天年假工资。第二种情况,A离职时有权主张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数300%的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为此叫屈,认为多退少补才是公平的年假休假模式。实则不然,用人单位相对于员工来说要居于一个强势的位置,其可以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相应工作、加班、休假等模式。年休假就如同法定节假日休息一样是员工的应有的权利,从另一角度说也是一个企业运营过程中应当预料到的用工风险。 相关法律链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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