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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相同怎么办?
释义
    本文介绍了建筑合同中单价不一致时的结算原则以及合同终止和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时的处理方式。其中,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合同终止时应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结算方式可以参照施工合同或定额结算。对于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的情况,应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或者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并将合同约定价款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
    法律分析
    如果建筑合同的补充合同和主合同的单价不一致,通常会按照主合同进行结算。因此,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是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要是终止怎么处理?
    处理合同终止的事项如下:
    1、主合同终止的,从合同同时终止,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3、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受影响,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二、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怎么办
    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应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应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按照施工成本价进行结算,对双方均无损失,按照施工成本价据实结算是公平的,更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平衡双方利益;
    3、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将合同约定价款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失计入。
    拓展延伸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有哪些规定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结语
    建筑合同的补充合同和主合同的单价不一致时,应以主合同进行结算。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终止时,应根据交易习惯处理主合同终止的事项。工程结算低于合同价时,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也可以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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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