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2、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 3 年的情形。3、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4、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5、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6、近 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7、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间接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风险提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