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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欺诈及被盗用资金追回方法
释义
    信用卡诈骗需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协助锁定嫌疑人追回损失,同时挂失以避免进一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使用伪造、虚假身份、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等行为。
    法律分析
    遭遇信用卡诈骗需要第一时间报警,在公安机关帮助下尽快锁定嫌疑人及时的追回损失。同时及时的要挂失,避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及恶意透支的。
    拓展延伸
    防范信用卡欺诈: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关键措施
    防范信用卡欺诈是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任务。为了确保信用卡信息的安全,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关键措施。首先,定期检查信用卡账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与银行联系。其次,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随意泄露信用卡号码、CVV码等重要信息。此外,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站和购物平台进行信用卡交易,避免在公共网络或不可信任的设备上进行敏感信息输入。同时,定期更改信用卡密码,并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另外,安装信用卡欺诈检测软件或应用程序,及时发现并阻止潜在的欺诈行为。最后,保持警惕,及时关注银行通知和警示信息,了解最新的欺诈手段和防范措施。通过这些关键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防范信用卡欺诈,保护个人资金安全。
    结语
    遭遇信用卡诈骗,第一时间报警,迅速锁定嫌疑人,追回损失。及时挂失,避免进一步损失。防范信用卡欺诈是重要任务。定期检查账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使用可靠网站,定期更改密码,安装欺诈检测软件。保持警惕,了解最新防范措施。确保信用卡信息安全,保护个人资金安全。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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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9: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