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有以下法定情形:1、公司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依法解散并清算;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精神,适用简易注销的范围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是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注意投资人应亲笔签名,不可代签),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登记机关应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因企业未注销税务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要在公示期间提出质疑,所以工作人员提醒你注销税务相关信息是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