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有以下三点: 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 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条件,实质上是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一、在合同中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合同解除有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风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有什么条件和规定 1.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是一种违约行为。本法对这种行为只是规定了合同效力的中止,至于保险合同是否能恢复效力,还需要合同双方协商。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即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恢复合同效力达成协议后,投保人还必须要补交保险费,这是投保人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实际表现。如果投保人不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不能恢复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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