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
释义 | 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法律特征: 签订仓储合同需注意货物明细、验收标准、保管要求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联系紧密,难以区分。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仅占有权转移、仅适用于动产、保管人需具备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分析 一、签订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包括: 1.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2.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 4.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 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联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的联系是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 三、仓储合同拥有怎么样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结语 签订仓储合同需注意事项:明确货物信息、数量及验收标准;保管要求应满足特殊物品需求;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难以区分;仓储合同特征:所有权不转移、仅占有权转移;仅适用于动产;保管人需具备合法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