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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有哪些区别
释义
    本文介绍了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关系。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多个方面的工作,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这两个部门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分析
    1、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属于隶属关系。
    2、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3、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
    拓展延伸
    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民政局的职责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六条规定,民政局的职责包括:
    1.制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民政工作计划,指导全系统的民政工作;
    2.负责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优待抚恤工作,协调军休安置工作,指导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负责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3.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自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和社区建设的发展;
    4.负责社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审批、备案事项;
    5.负责社会事务,协调处理涉及社会事务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6.负责民政信息工作,指导和监督民政信息网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
    结语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和民政局是两个不同的部门,但都是隶属关系。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多项工作,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则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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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