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债权转让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现有法律中,一般抵押权登记主体为债权人。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行使抵押权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分歧。 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部门规章认为:债权转让后,抵押权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虽 然,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是《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 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抵押权可以随 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由此可见,土地和城市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不需要抵押人配合。需要注意,城市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还需要通知抵押人。 二、抵押权是否同时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而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抵押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有什么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新贷款和旧贷款不是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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