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差异 |
释义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1、动机不同:前者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心理需求,后者是为了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 2、形式不同:前者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为个人行为,后者为聚众冲击行为。 4、责任追究主体不同:前者所有参与者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4、责任追究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适用条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有组织地、有预谋地聚集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则是指以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他人,引发纠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两种罪行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方式、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等方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注重的是组织性和严重性,通常需要有一定的组织策划和参与人数较多;而寻衅滋事罪则更加注重个体的言行和行为,通常是由个别人发起并引发纠纷。 适用条件方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要满足有组织、有预谋、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等要素;而寻衅滋事罪则需要满足故意挑衅他人、引发纠纷、扰乱社会秩序等要素。 总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方式、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对其适用条件也有所不同。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罪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九十条明确了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个体的随意殴打、追逐、辱骂、恐吓他人,以及强拿硬要、毁损财物等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需要多人以组织形式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严重干扰社会秩序。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寻衅滋事罪涉及所有参与者,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仅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理解并区分这两种罪行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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