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
释义 | 外国犯罪人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时,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驱逐出境,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实现刑罚目的。驱逐出境的适用与否取决于犯罪性质、情节、个人情况和国际关系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主要是什么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国人、作为行政处罚的驱逐出境具有本质区别。 二、对外国犯罪人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如何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外国犯罪人先行执行驱逐出境的情况。 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附加刑,当其附加适用时,应该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驱逐出境。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外国并不存在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判决之义务,如果在主刑执行之前,将外国犯罪人直接驱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应受的刑罚制裁,严重损害了刑罚的确定性。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处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执行完主刑后执行驱逐出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 需要注意,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某外国人在我国犯间谍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 结语 根据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作为一种特殊附加刑,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这样做可以确保刑罚的确定性,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并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以及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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