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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释义
    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
    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典当行从事借贷业务,以管理费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3、借贷用途集中化,非法集资现象抬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从设立之初就依靠非金融借贷支持,出现了众多专事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同一借款人集中放贷的非正常借贷现象。由于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放贷者大多缺乏理财常识,有的甚至将后半辈子的养命钱全部投进去,不少人还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放贷者往往采取各种过激行为,甚至采取恐吓、殴打、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手段进行逼讨,有的背后甚至有黑恶势力撑腰,潜藏诱发刑事犯罪隐患。出现以上现象的原因在于:其一,资金需求量大面广。面对市场机遇,越来越多的新的市场主体投入运营,创业和展业均需要资金,相对于以往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的借款主体,众多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成为最急需资金的主体,其融资的特点是单笔金额少,但是面非常广。其二,融资渠道不畅。门槛高、手续多、经营方式不灵活等因素使得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普遍面临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不畅的困境。其三,民间资金方便活跃。在存款利率低,理财产品收益低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金具有快捷、灵活的特点,尽管利息高,但是在权衡市场机遇、金融贷款办理周期等因素后,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倾向于获取“快钱”。其四,宏观形势变化。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中小规模商主体抗风险能力较弱,在宏观形势变化影响下,其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受到负面影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导致纠纷大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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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