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贷款买房离婚怎么处理? |
释义 | 房屋产权认定以签订合同为准,不以获得房产证时间为准。婚前购房属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字为共同财产。婚后购房无特别约定,无论名字是否唯一,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平分。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益属夫妻共有,产权证只是时间问题。婚前申请购房,婚后支付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支付部分款项,婚后补交属夫妻共有。婚前全款购房属个人财产。购房合同履行后,房屋归买受人所有。 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并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的。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夫妻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就无法取得房屋,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的时间上,均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种情形下,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 结语 房屋产权认定以签订合同为准,不以获得房产证时间为准。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加名字后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若无特别约定,即使只有一方名字,也应平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平分。离婚时,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应平均分割。经济适用房购买后属夫妻共有财产,产权证只是时间问题。婚前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共同支付购房款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为个人财产,补交房款对应的价值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购买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属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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