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但应在转移登记前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是否发生改变,如果发生改变,应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先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关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