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 |
释义 | 破产重整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整事由、申请程序、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等。破产重整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性、市场化特征和多样化措施。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在于都是强制性的集体程序,但区别在于目的、适用对象、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是: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破产重整的优势有: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提醒,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 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为: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为: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 结语 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包括重整申请、审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流程。破产重整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性,中止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市场化特征突出,提出方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可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在于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表决结果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区别在于具体目的、适用对象、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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