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导致其无效的组成要件关键词有三:其一套取信贷、其二高利转贷、其三借款人知晓或当知晓。而九民会纪要第52条可看做是对第十四条第一项司法解释的再扩充完善解释,明确了适用第十四条第一项时应该把握三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有银行授信的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套取信贷资金;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可以从宽把握认定标准。”实际上把握中的三点可看做是为第十四条第一项司法解释制定标准、一一细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