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哪些法规 |
释义 |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及手续:我国涉外离婚需遵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双方共同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也有管辖权,如华侨定居国外、一方定居国外等。离婚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给民政局或起诉法院。若一方不回国,可委托律师代理办理离婚,需提供委托书和意见书,并经公证和使领馆认证。法院将根据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一、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有哪些法规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有: 外离婚协议办理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涉外离婚手续办理流程: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护照、结婚证等;起诉离婚的,需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件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离婚的材料齐全后,法院会开庭,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法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需共同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特定情况下,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包括华侨在国内或国外结婚定居的情况。涉外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包括达成离婚协议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民政局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若一方不回国,可委托律师代办离婚事宜,需提供委托书和意见书,并经公证机关和驻外使领馆认证。法院将依法审理并判决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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