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校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时,应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二、所需资料(一)《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五)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照2张(须在安装有身份证照片传输系统的照像点照像,并提交照相点打印的证件数字照片采集回执)。三、办事流程受理→审核(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退办凭证。四、办理时限五、收费标准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