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上没有容留他人赌博罪,但是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参赌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或者开设赌场的,涉嫌开设赌场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一、开设赌场证据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