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报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
释义 | 自“三大改造”完成至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直处于被严格控制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居住保障功能息息相关。为确保农村集体的居住保障功能完好,国家从法律和土地政策两个角度都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依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并参考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总结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 并且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源于身份,无需向村集体支付相应的对价,第二个条件与第三个条件均为限制滥用宅基地资源而设。综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限制取得条件,就可以看出宅基地具有保障村民集体居住功能的结论。 将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与农民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则更能支持上述结论。城镇居民虽然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政策,但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来获取住房(商品房)底下地皮的使用权。农民虽然享受不到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但其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疑降低了自己的居住成本。况且目前我国宅基地虽然归农村集体所有,但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回收条件、回收主体及回收程序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理论上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实际中几乎是村民一直无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灭失,村集体也鲜有回收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发生。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特点有: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特定的成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将宅基地转卖。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只交纳了极少的费用。 二、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的立法依据 《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也体现了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意思。 综上,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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