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处理系统经营者频道供应者争议调处原则」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修正发布第1、4点条文 一、有线广播电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依法调处事项如下: (一)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年度签约时节目授权费用之争议间。 (二)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订户数认定之争议。 (三)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者间广告时间、时段、播送内容、播送方式或其它条件之争议。 (四)系统经营者间之争议。 四、审议委员会得指派三人以上委员处理调处案件。 审议委员会对于应受调处之案件,应于接获调处申请书十日内指定调处期日及场所,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包括申请人、相对人,以下同)及利害关系人于指定期日到场出席调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