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监管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
释义 | 借款“监管人”可以理解成是对款项使用、支配、偿还等环节负有监管义务的人员。1、监管人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享受的权利与债权人、债务人均不相同,监管人不属于借贷关系的主体。2、监管义务应与保证义务相区分。表面上看,监管义务中包含了监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与保证义务相似。但判断监管人是否应承担保证义务,还应结合当事人具体约定来认定。3、监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监管条款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则债权人可据此追究监管人的违约责任。风险提示:作为非借款方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谨慎,严格区分见证人与保证人,签字之前一定要明确自己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同时也要审阅借条中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表述。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借贷,法定代表人签字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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