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因为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条款为前提。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属于解除权的行使。当然,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也可以约定双方均享有解除权,还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便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过,按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无须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所以,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当事人,对约定解除的条件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相关的合同文书要完整保存,特别是违约方明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证据或音相材料等。只有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效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有效防止对方滥用解除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