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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者如何确保房屋交接顺利进行?
释义
    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证件、无故延迟交楼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等。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实践中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设计等。购房人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并保存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
    一、购房者能拒绝收房的
    1、购房者一般是不能拒绝收房,但以下情况例外:
    (1)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证件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践中退房情形有哪几种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是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即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业主们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备入住条件。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5、开发商在书面通知购房人设计变更后,购房人如不同意设计变更,要求退房的,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并且保存有关开发商收到书面申请的证据,否则就丧失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或无证据证实已在规定期限向开发商提出过退房申请。造成不利的局面。
    结语
    购房者拒收房屋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有例外的。如果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证件、无故延迟交楼超过三个月、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未经买家认可等情况,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根据《民法典》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常见的退房情形包括开发商延期交付、开发商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设计等。购房者应及时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并保存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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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