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一并实体违法的救济一般按照实体违法进行救济,主要考虑实体违法救济的适用条件决定救济方式。 2、纯粹程序违法的救济可以适用以下方式: (1)撤销。作为合法要件之一的程序要件缺损,并侵害实体权益,自然可以适用撤销救济。但适用撤销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撤销对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危害的,不能撤销;二是受益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的信赖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不能撤销。如某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应在30日内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某种证照,而该行政机关却在第31日才颁发证照。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行为也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此种情况下,采用撤销的方式并无不妥,但仅以此予以撤销,会更严重地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且该信赖利益显然大于公共利益,因此,不宜撤销。 (2)确认违法。确认违法适用范围比撤销广,适用确认违法时,首先要考虑能否适用撤销,不能撤销的,再行决定确认违法。确认违法适用于轻微程序违法以及撤销权行使受限制的情形。 (3)限期履行职责。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履行;二是拖延法定作为义务。这类程序违法侵害实体权益,当履行尚有意义时,对行政主体不予履行的,复议机关应当确认其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行政主体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复议机关应当在确认其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主体限期履行作为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