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不利。用工单位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随意解雇派遣员工,拖欠工资;还会对待原有员工与派遣员工有差异;因为派遣本身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个原则,容易导致用工过程人员流动复杂,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增加。 法律分析 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不利于维护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解雇劳务派遣员工,并拒付工资。他们会对待原有员工和派遣员工有所区别。由于劳务派遣本身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用工过程中的人员流动性会变得复杂,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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