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属于申请地户籍居民,持有相关户籍材料;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 法定赡养人 、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3、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本地区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法律客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