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符合条件下不动产或动产转让后,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需满足善意、支付合理价款、登记交付已登记的条件,方能取得所有权。保管人卖保管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也需符合以上条件才能取得所有权。 法律分析 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 依照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然而,受让人若是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具有善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需登记、交付已登记及交付的物品,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因此,保管人将保管物品卖给第三人,只要第三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便可以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该内容由 崔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