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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足疗店与技师是劳动关系吗
释义
    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主体资格、适用规章制度、从事有报酬劳动的情形下,劳动关系仍然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技师工作,受原告劳动管理,因此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案情】
    被告钟某是原告某足浴中心的技师,被告从2014年1月至9月在原告处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晚上9点至第二天凌晨2点,每月休息5天,被告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原告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每月按照收入对半分成支付劳动报酬给被告。2014年9月下旬开始,被告因身体不适向原告请假后,没有继续回原告处上班。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认为双方应该只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双方收入五五分成,没有底薪,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三金各自负责,工作时间基本是被告自由掌握等。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再提起上诉,一审、二审均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如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呢?
    原告属依法成立的非法人企业,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技师工作,该工作属于原告经营业务范围,且原告的制定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被告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结语
    根据案情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从事的技师工作属于原告经营业务范围,并受到原告的劳动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此裁决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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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