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抵押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行为。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 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主,质押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3、标的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抵押时,对标的物的占有没有转移,而质押对标的物的占有转移到了债权人手中。 一、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吗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因为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但是不属于抵押的范围。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反担保有哪些方式? 反担保有以下方式: 1、担保,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让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或者将其财产权移交给债权人控制,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吗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因为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但是不属于抵押的范围。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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