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抢夺立案标准 |
释义 | 黑龙江省关于抢夺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在黑龙江省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千五百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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