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被告 |
释义 | 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被告,质证的定义和程序。鉴定机构未按合同约定从事鉴定可起诉,对法院委托鉴定有异议不可起诉,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庭质证。质证是在法庭下,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法庭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质证对象,法院应出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但不能就调查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辩。质证程序按原告、被告、第三人出示证据的顺序进行。 法律分析 一、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被告 鉴定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从事鉴定行为,可以起诉;若是对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有异议,就不能起诉,可以向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证。 二、什么是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三、质证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结语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未履行鉴定行为,可起诉;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不可起诉,可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证。质证是在法庭下,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辩的活动。质证程序包括原告出示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质证。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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