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吗 |
释义 | 债权人不能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而享有物权期待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房产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该房产属于债权人所有的,则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一、房产证抵押给私人,私人可以卖吗? 房产证抵押给私人,私人是不可以出卖的,抵押权的存在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前提下,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的设立,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只是针对该抵押物享有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私人是不可以卖的,如果在抵押权设立后,而卖了该抵押物,属于无权处分或者是无权代理。但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话,可以与抵押人协议通过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二、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 1、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代物清偿协议有哪几种用途 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以抵债物来清偿债权,但未明确抵债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代物清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抵债物应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债物,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清偿债务。 2.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债物归债权人所有的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因违反了禁止流押、流质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3.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应履行清算程序,对抵债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债物,且当事人一方如认定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请求变更或撤销代物清偿协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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