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应该如何才能撤诉 |
释义 | 对于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发现相关情况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侦查机关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经审查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发现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判决阶段,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一、审判阶段需要补充侦查几次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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