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在我国不管是哪种形式,从来没有自动离婚这么一说,《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出了适当处理的,可以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没能达成共识的,而另外一方又坚持离婚的,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离婚的通道只有两种,第一是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登记,第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离婚,只有这两种途径才能够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自动离婚这么一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