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后,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财产可被查封,拍卖得到的价款应先偿还抵押人、质押人、留置权人的债权。股权质押后可以进行查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被执行人所有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进行处理。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应优先偿还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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