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必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可能会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事由,但仍应区分改变用途的原因,以及实际用于何种目的。 一、我国刑法为什么只设立贷款诈骗犯罪而不是像国外一样设立贷款欺诈犯罪呢 1.这同我国立法者所注重保护的法益是分不开的, 2.我们姑且不论这样设立是否合理,是否能实现刑法保护的社会机能 3.从语义上分析,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需是条文中应有之意。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特点 1.注重保护的是金融秩序和金融业的资金安全,但对信用安全的保护意识却不强。 2.是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商品的流通,交易的运转,资金的融通,都依靠诚信原则来进行。 3.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资金交易往来,必须真正做到恒守信用,履行彼此间的义务,这就是金融市场运作的信用原则。 三、金融活动的这种信用性要求 1.要求参与金融活动的任何个人与法人都遵循诚信原则,任何欺诈行为都是对信用的破坏,都可能导致金融秩序的无序。 2.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金融领域的欺诈行为恰恰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融资活动中相互不信任,这会破坏一些良好的经济交易制度,最终将会严重动摇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支撑点。 3.贷款活动,作为重要的金融活动之一,更是以借贷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