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民法典》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一、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离婚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当过错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还需要支付损害赔偿,根据精神损害程度,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以及实际经济水平来判决。 二、离婚过错的认定 过错在法法律上的规定是: (一)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