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时间规定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绝大多数是来源于法医司法鉴定,因此即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医嘱,但还是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定材料检材,送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法医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收入状况对应的计算公式:(一)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二)无固定收入的: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