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责任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对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因此,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应被修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在核定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责任认定书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社会责任保险理赔,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为依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先由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进行协商和解,作出理赔决定后,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仍有兴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