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证据特点 |
释义 | 证据的提交(举证)和认证依照其特点不同而各有所异,只有准确掌握证据特点,才能准确地举证、认证。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数据,属于数据电文一类,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具有精密性、脆弱性、抽象性、多媒体性。 1、精密性: 因计算机数据以技术为依托,不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相对比较准确,能够避免出现误传、误记等弊端。 2、脆弱性: 由于计算机信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过失对计算机数据进行截收、截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较难查清。操作员差错或者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等因素都会使计算机数据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大多数是以光电信号的形式储存,使得变更、毁灭证据较为便利。这种脆弱性使得网络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3、抽象性: 它是无纸型的,一切文件和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非直观性。这种抽象性使得网络案件的证据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联性按常规手段难以确定。 4、多媒体性: 计算机数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更使计算机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 一、聊天记录能作为对方犯罪的证据吗 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QQ、微信、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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