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办房产证准备的证件如下: 1、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查档; 2、查档属实后,出具遗失证明; 3、在报纸和媒体上发布遗失公告; 4、公告期届满后,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5、提交身份证明、遗失证明等材料; 6、审批后,发放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和复制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