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抚养权判决性别歧视问题 |
释义 | 女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离婚后孩子抚养权不一定会判给男方。以下情况下,孩子更有可能判给女方:1.幼婴需母乳喂养;2.女方无法再生育;3.母亲一直陪伴孩子成长;4.男方为离婚过错方;5.男方有不良嗜好;6.女方能更好教育孩子;7.孩子表达愿意跟随母亲。 法律分析 从古到今,女性在两性婚姻关系中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女性在结婚以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不得已放弃原有的工作,选择在家做全职的家庭主妇,长此以往,男性会逐渐占领经济的主导地位,女方会因此丧失很多话语权,那是不是意味着离婚以后,孩子都会被交给男方抚养呢?并不一定,事实上,在以下的几个年龄段和情形下,孩子的抚养权都有可能会判给女方: 1.刚刚出生的不满2周岁的幼婴,由于这个时候孩子年龄尚小,并且也正处于哺乳期,十分需要妈妈母乳喂养,此时,孩子有更大的可能会判给女方; 2.孩子已年满二周岁,但是女方无法再生育,而男方还有生育子女的能力,考虑到女方以后的生活,孩子有更大的可能会判给女方; 3.孩子父亲长期在外工作,母亲一直陪伴着孩子成长,考虑到孩子的生活习惯,孩子有更大的可能会判给女方; 4.男方与女方工作收入等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若是男方为导致两人离婚的过错方,则孩子有更大的可能会判给女方; 5.男方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不良嗜好,例如吸毒,赌博等,孩子有更大的可能会判给女方; 6.男方与女方和平离婚,并且抚养条件相当,如果女方能够更好的教育孩子,并且能在孩子成长道路上付出更多的时间,则孩子有更大的可能会判给女方; 7.孩子年龄已经达到了8周岁,这个时候对一些事情也具有了自我意识,要是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征询孩子的意见,明确表示日后更愿意跟随母亲声明的,这样的情况下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也要大一些。 结语 女性在婚姻关系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并非一定归男方。根据孩子年龄和情况,女方有可能获得抚养权。对于幼婴和哺乳期孩子,母亲更容易获得抚养权。如果女方无法再生育,而男方有生育能力,也有可能判给女方。母亲长期陪伴孩子成长,考虑到孩子的生活习惯,抚养权可能会归女方。若男方为离婚原因,孩子抚养权更可能判给女方。此外,男方不良嗜好、和平离婚、女方更好的教育能力和孩子意愿等因素也会影响抚养权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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