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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为管辖机构。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为管辖机构。移送案件、管辖异议等情况下,应根据规定进行处理,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主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当事人应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即使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仲裁管辖权不会改变。如果仲裁委员会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并作出决定。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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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