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房屋过户当事人委托他人或自己办理都是需要三十个工作日。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若是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则需要六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