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但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时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不符合续订条件等情况。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强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出现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期限的灵活性及其影响 劳动合同期限的灵活性指的是根据雇主和雇员的需求,合同可以灵活地设定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这种灵活性对雇主和雇员都有一定的影响。对于雇主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随时终止或延长合同。然而,这也可能增加了雇主的用工不确定性和劳动成本。对于雇员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能意味着更大的工作稳定性和福利保障,但也可能缺乏长期职业规划和晋升机会。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的灵活性需要综合考虑雇主和雇员的利益,确保合同制度能够平衡双方的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灵活性的劳动合同期限既有利于雇主,也有利于雇员。对于雇主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以满足业务需求。然而,这也增加了用工不确定性和劳动成本。对于雇员而言,无固定期限合同提供了更大的工作稳定性和福利保障,但可能缺乏长期职业规划和晋升机会。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的灵活性需要平衡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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