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协议不成,法院认定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补偿另一方。 法律分析 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的一方,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在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房子的登记属于首付房名下,可以先通过协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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