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 (一)患 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 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