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认可物价局车辆定损,如何应对? |
释义 |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数额争议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鉴定。法院不会采纳对方要求,除非存在单方委托或无资质鉴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应在事故后7日内完成,可延长7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确认后生效。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就财产的损失数额发生争议,可以由案件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数额进行鉴定,如果三方已经委托了鉴定机构,并且该鉴定机构据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即便对方不认可,法院也不会采纳对方的要求,除非存在单方委托,或者没有鉴定资质鉴定机构的鉴定,可以由不服的一方重新申请鉴定即可。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事故车辆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参加,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车损确定后,由各方当事人自选厂家修复车辆,交警部门不得指定或定点修理厂家。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交通事故中对财产损失数额的争议可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已委托鉴定机构且具备资质,法院将不采纳对方要求,除非存在单方委托或无资质鉴定机构。车辆和物品损失价格鉴定应在事故后7日内完成,如特殊情况可延长7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鉴定书后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10日内作出结论。最终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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